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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卡近200张被刑拘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王鹏 周再明 编辑:刘飞越 实习编辑 李丽 2017-06-06 1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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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王鹏 周再明

  【办案结果】

  在QQ群里得知买卖银行卡也能赚钱,23岁的男子龙某把贩卖银行卡当成了兼职,3个月贩卖银行卡近200张。5月27日,他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桃江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情回放】

  3月27日,桃江县沾溪镇的尹某接到一个自称是公安机关的电话,告知其身份证被毒贩利用,银行账号将被冻结,需将银行卡内的钱转至“安全账户”。尹某按要求把银行卡内32481元转至对方提供的账号。接到尹某报警后,桃江县公安局沾溪派出所经过两个月奋战,查明尹某的钱流入了长沙某银行客户龙某的卡内。5月27日,民警将龙某抓获时,当场缴获了15张银行卡。但尹某并非被龙某所骗。今年2月,龙某在长沙找工作时,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兼职信息,称为其办理一张银行卡可支付100元报酬。龙某遂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了一张银行卡。对方收到卡后,果真通过微信支付了100元。龙某认为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在明知对方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依旧通过网络寻找学生和打工族,让他们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再以100元每套(包括银行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等)的价钱收购,到手后先以200元每套的价格出卖,后涨价到300元每套。3个月内,龙某通过各种途径购买销售各类银行卡近200张,非法获利2万余元。

  【民警说法】

  沾溪派出所所长何意介绍,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是指累计持有5张以上不满50张的;“数量巨大”是指累计持有50张以上。龙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购买并出售近200张银行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温馨提示】

  广大居民应树立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利而将本人身份信息、银行卡等出借出售,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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