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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名女老板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龙琦 周凡 彭利民 编辑:王津 2017-06-17 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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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株洲站6月17日讯(记者 龙琦 通讯员 周凡 彭利民)因生意亏损,株洲一名女老板关闭公司一走了之,拖欠98名员工工资24万余元拒不支付。近日,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3年3月19日,刘某在湖南省株洲市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有限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受市场影响,公司长期亏损,于2015年7月正式宣布停产,刘某处理完公司资产后仅支付了部分员工工资便离开了株洲。2015年8月份,公司员工张某等70余人向株洲市石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刘某拖欠员工工资一事。石峰区人社局对刘某拖欠员工工资一案依法以劳动监察立案,并向刘某的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刘某对所欠工资进行核算并限期支付。刘某在明知石峰区人社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不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并变更手机号码逃匿在外。

  后该案由株洲市石峰区人社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16年6月18日,刘某在北京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积极筹款,对公司所欠98名员工工资进行核算,于2016年7月14日将所欠98名员工的工资共计249771元支付完毕。

  检察官提醒: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之后,欠薪不仅仅是欠债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若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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