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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通报8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1人昨日被执行死刑

来源:红网 作者:郑江晖 编辑:唐韵 2017-06-23 17: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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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红网常德站6月23日讯(记者 郑江晖)在第30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及8起典型案例。

  2016年7月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76件,判决毒品犯罪人员528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4人,同比增加26.3%,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81人,同比增加11%。

  根据通报,全市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大要案件增多,特别是制造毒品犯罪大案开始出现;二是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持续高发,在毒品案件中占比近两年均超过30%;三是毒品引发的次生危害不断增大,因滥用毒品引发暴力攻击、毒驾肇事、故意杀人等极端案件呈上升趋势;四是毒品犯罪主体的身份结构应引起高度重视,以无业、闲散人员、农村进城青年居多,以初中及以下文化为主,累犯、毒品再犯者占据相当比例,女性涉毒案件数量越来越大,未成年人涉毒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

  全市两级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以宣传禁毒法规为中心,以审判活动为依托,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突出禁毒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推动禁毒宣传进入社区、学校和农村,重点抓好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

  发布会现场,通报了8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吴永清因长期吸毒,在2015年1月24日,向外出务工的母亲刘奎之打电话索要现金2000元遭拒,心生怨恨。25日凌晨,吴永清在自己家中,持柴刀朝其父吴新保、其祖母胡岳云头、面部等处砍击,至吴新保、胡岳云脑功能丧失死亡。法院认为,吴永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永清判处并核准死刑,并于昨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附:8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案列1:龙思宇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被从重处罚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思宇,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龙思宇在石门县境内向盛少勇等5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22次,其中利用未成年人赵某某(另案处理)贩毒13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龙思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思宇向多人多次非法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利用未成年人赵某某贩卖毒品,依法予以重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龙思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2:覃毅故意杀人案——因吸毒引发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覃毅,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覃毅与被害人覃某某、唐某某系邻居。2016年7月2日晚上,覃毅与覃某某、唐某某之子覃少平共同吸毒。后覃毅给覃少平打电话,找其借钱,覃少平没有答应,覃毅对自己的状况不满意,认为自己吸毒都是被覃少平所害,遂从家里拿了一把弯刀,到覃少平家里找其泄愤。因覃少平不在家,将覃少平父母误认为是覃少平,用刀朝二人要害部位砍击,致二人重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覃毅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毅因吸毒堕落而怨恨他人,为泄私愤,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覃毅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例3:常春梅运输毒品罪案-——运输其他毒品(罂粟壳),数量较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春梅,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

  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常春梅在湖北襄阳安排其子陈某某、其弟常某某将11箱罂粟壳果实装上大巴车发往湖南邵东县廉桥镇。当日15时许在湖南澧县城头山高速收费站入口处被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罂粟果实重207.16千克,罂粟壳重116.784千克,已无生命力。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澧县人民法院一审,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春梅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将其他毒品(罂粟壳)从湖北襄阳运往湖南,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常春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4:黄为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向多人贩卖毒品,并容留多人吸毒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为海,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6年9至11月间,被告人黄为海先后向吸毒人员熊某某、李某、陈某、常某某贩卖海洛因2次,共计约2克,获赃款人民币770元;在其位于桃源县茶庵铺镇长岗村的家中2次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吸食海洛因。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为海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为海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2次向其他吸毒人员非法销售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具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的情形;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其居住房屋内吸毒,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据此,依法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黄为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5:梅蔡、舒梅抢劫案——吸毒人员因无钱购买毒品,抢劫贩毒人员的毒品和现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梅蔡,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2016年5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舒梅,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2016年5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舒梅、梅蔡均系吸毒人员,曾到被害人杨翠元的家中购买毒品吸食。2016年2月15日下午,舒梅因毒瘾发作,身上无钱,便邀约舒梅到杨翠元家抢毒品。二人携带胶带和水果刀杨家中。舒梅用水果刀威胁杨翠元,将其逼至家中卫生间,梅蔡在其家中找到海洛因四小包约0.4克。舒梅还用胶带将杨的嘴封住,抢走杨的现金5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梅蔡与舒梅携带凶器入户抢劫毒品和现金,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舒梅起主要主要,系主犯;梅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梅蔡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梅蔡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6:毛鹏贩卖毒品案——累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鹏,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8日释放。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毛鹏向吸毒人员刘某等人贩卖毒品4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粒重约1.6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5小包,获赃款1300元。

  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毛鹏时,在其居住房间内查获麻古201粒净重18.79克,冰毒51小包净重29.7克,从其使用的小车内查获冰毒1大包净重49.20克。被告人毛鹏共计贩卖毒品99.31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澧县人民法院一审,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毛鹏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毛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7:郭靖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缓刑考验期限内不知悔改,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靖,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被判处管制一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0日,郭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宾馆内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约2.12克,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多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靖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靖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工具及场所,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郭靖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并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撤销缓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8 :吴永清故意杀人案——长期吸食毒品,持刀杀死二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永清,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

  吴永清长期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吴永清被解除强制戒毒后不久,再次吸食毒品。2015年1月24日,吴永清向外出务工的母亲刘奎之打电话索要现金2000元遭拒,心生怨恨。25日凌晨,吴永清在自己家中,持柴刀朝其父吴新保、其祖母胡岳云头、面部等处砍击,至吴新保、胡岳云脑功能丧失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吴永清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永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吴永清长期吸食毒品。在向母亲索要现金遭拒后,心生怨恨,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永清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永清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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