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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省人大常委会】湖南拟立法保护饮用水源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钓鱼游泳

来源:红网 作者:刘容 编辑:刘威成 2017-07-27 2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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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现场。

  红网长沙7月27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湖南拟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今天上午,《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接受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背景 :饮用水安全问题不容乐观,加强保护十分必要

  湖南省地处长江中游,境内湘江流贯南北,水资源相对丰沛。近年来,通过加强治理和生态修复,全省江河湖库水量水质都得到改善,但水质性缺水问题仍然突出,饮用水安全问题不容乐观,饮用水水源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虽然饮用水水源保护在我国法律层面上均有些规定,但缺少系统性和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湖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此,在国家尚未专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的情况下,湖南省制定一部规范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规定聚焦: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游泳、垂钓

  条例草案对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水质保护、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上述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禁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上述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规定聚焦: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启动应急预案

  条例草案规定,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供水工作。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并报告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在法律责任上,使用毒鱼、炸鱼等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议声音:饮用水源保护立法要更细致

  “医疗卫生垃圾对饮用水源造成严重破坏,导致传染疾病发生,条例要对此作出规范,设置相关条款予以监管。”分组审议中,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韩永文认为,饮用水源涉及到人民的根本利益问题,立法应当尽可能细致、规范,这是真正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

  “关于饮用水源的水质,条例草案中没有体现,这个要明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钟实认为,饮用水源的水质标准比水污染防治的水质标准更高,因此措施要更严谨。

  “农村饮用水源保障十分重要,也十分复杂,应高度重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曹儒国表示,在山村,很多矿区地下挖空了,一些湖河出现干涸,附近居民喝水成为难题,希望条例进一步明确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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