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长沙8月3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常研)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乙肝歧视”案。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被告长沙某公司补偿原告李某某各类损失5000元。
2017年5月,原告李某某应聘被告长沙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职位,并顺利通过初试、复试。复试后,公司当场表示录用李某某,并告知李某某基本工资情况、福利待遇状况等等。随后,李某某前往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入职体检。在这次体检中,李某某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被公司拒录。
李某某认为长沙某公司以自己患有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并因此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讨回应有的权利和尊严,李某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院。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
“乙肝歧视”,是因为许多人对于乙肝相关知识了解不足,而滋生和助长的疾病歧视。我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一些单位仍然变相检查乙肝等指标,甚至寻找别的理由拒签肝炎病原携带者。
法官提醒,有关乙肝就业歧视,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二是以用人单位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