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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7年第二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长沙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何冰 2017-08-04 21: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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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基本解决执行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长沙市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联动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长沙市两级法院具体实际,每季度统一发布全市两级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予以信用惩戒。现将

  2017年第二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公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该批失信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下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人民法院向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不得旅游、度假;

  (七)不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费行为。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失信被执行人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失信信息删除由承办法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本平台将不再予以公告。

  举报电话:0731-8579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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