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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玩途中救溺水同事不幸遇难 家属赴深圳总公司维权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斌 编辑:向宏鑫 2017-08-11 1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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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组织旅游身亡算不算工伤

  游玩途中救溺水同事不幸遇难,家属赴深圳总公司维权

8月8日,江西九江都昌县殡仪馆,刘建广的母亲无法接受儿子去世的事实昏厥过去,身旁的家人急忙搀扶。受访者供图

  红网时刻长沙8月1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陈斌 实习生 赵鸿婕)25岁的邵阳隆回人刘建广,原计划8月13日办结婚宴。8月5日,在单位组织的在江西九江旅游途中,为了救溺水的同事,刘建广和同事周翔双双身亡。

  刘建广生前就职于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简称深圳科曼湖南办事处)。事发后,在当地政府的安排下,刘建广的家属与深圳科曼的高层进行过善后协商。但家属称,协商还未达成一致,8月9日早晨,科曼方高层悄然撤离。8月10日上午,刘建广的家人赶到了深圳科曼公司,说找不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

  据刘建广的姐姐刘利红说,刘建广的妻子已怀孕6个月。今年6月份深圳科曼湖南办事处获得全国销售冠军,公司总部派发2万元活动经费给湖南办事处。湖南办事处于8月4日组织员工前往江西九江旅游,所有费用由公司统一报销。刘建广的家属称,深圳科曼湖南办事处明确规定,不参加活动的员工罚款500元。

  8月4日,刘建广和公司同事20余人一起参与公司组织的九江自助游。8月5日下午3点左右,他们在一沙滩岛处的浅滩上游玩,同事许文豹溺水,刘建广与周翔去救援,由于体力的透支和不太懂水性,刘建广与周翔最终溺亡。许文豹因为病情严重,已转至南昌的医院治疗。刘建广的家属说,与深圳科曼的高层协商善后时,公司一开始愿意支付工伤赔付(如果有)70万元,以及孩子的抚养费、人道主义补偿等150万元的费用。但“深圳科曼事后又反悔了”。家属称,8月9日早晨,参与协商的深圳科曼高层全部悄然撤离。

  8月10日中午,记者来到深圳科曼湖南办事处所在的侯家塘某大厦,发现位于16楼的公司大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记者联系上了深圳科曼湖南办事处主任粟飞桥。粟飞桥说,公司派去谈判的人“被打了”,所以撤离了。但是,“不管是不是工伤,这件事公司会承担责任,不会不管的。”粟飞桥说。

  延伸 有无强制或是工伤认定关键

  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出意外甚至身亡,算不算工伤,是近年来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约11个类似案例。大多数的案例,法院判定不构成工伤。是否因为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与否的重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均规定为“因工外出期间。”“职工外出期间从事的活动内容”与“因工作需要”或与“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紧密结合在一起,倘若前者与后两者之一不存在紧密联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过,也有例外。2014年12月,广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则工伤案件判决,曾引发各大媒体报道。该案中,时蓬蓬为珠海永臣公司生产部操作员。2013年5月5日至6日公司组织全体职工外出旅游,时蓬蓬报名参加。旅游期间时蓬蓬拍照时受伤。永臣公司向香洲区人社局提交了对时蓬蓬的工伤认定申请,香洲区人社局认为时蓬蓬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主要是观光休闲性质,并非因公外出,与工作原因无关,故时蓬蓬受伤不构成工伤。时蓬蓬不服向珠海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珠海市人社局维持了香洲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时蓬蓬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永臣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公司绩效,实现公司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时蓬蓬在公司积极鼓励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伤。香洲区人社局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院。珠海市中院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或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属于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不少法律人士认为,单位组织旅游时,有无鼓励甚至是强制措施,很可能成为工伤认定与否的关键。如果将员工是否参加旅游,纳入绩效考核或采取罚款的形式,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受单位指派、因为工作原因的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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