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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10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两票制”

来源:红网 作者:楚湟 编辑:杨滋 2017-08-22 08: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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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红网湘潭站8月22日讯(记者 楚湟)8月21日,记者从《湘潭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10月1日起,湘潭市公立医疗机构将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压缩流通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降低虚高价格,让人民群众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定良就《实施方案》政策进行解读,市医改办主任、市卫计委主任唐文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莫秋华等出席并答记者问。湘潭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陈冠军主持新闻发布会。

  日前,湘潭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八部门联合印发了《湘潭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两票制”是指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是一项利民利企业的改革政策,有利于规范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实现药品质量、价格的可追溯,保障群众的用药安全;有利于净化流通环节,治理药品流通领域的乱象,依法打击非法挂靠、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有利于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助推企业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高行业的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明确,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的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两票制”。

  《实施方案》要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以便互相印证。

  《实施方案》强调,各级医改办要统筹各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两次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的联合监督检查。每次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认真整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大对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施方案》规定,从发文之日到今年9月30日为过渡期间,湘潭市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按“两票制”要求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体系,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顺应现代药品企业发展趋势,对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投资)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贷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在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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