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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

来源:红网 作者:房艳芳 徐旭晓 编辑:于佳丽 2017-08-22 1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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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宁远分站8月22日讯(通讯员 房艳芳 徐旭晓)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对被告冯某甲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7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因殴打冯某乙一案,被宁远县公安局仁和派出所民警刘某、陈某、罗某口头传唤。被告人冯某甲在明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却拒绝配合,手持木质板凳殴打刘某等人,刘某、陈某、罗某三人遂将其控制,在控制过程中,冯某甲将民警罗某的左脚小腿咬伤,将民警陈某的右手大拇指抓伤,并朝民警刘某的腹部踢了一脚。经鉴定:罗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甲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相关法条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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