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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

来源:红网 作者:彭双林 编辑:陈雪骅 2017-09-08 18: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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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9月8日讯(记者 彭双林)近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 (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包括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新创业等。

  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意见》明确,事业单位应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聘用、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如发生工伤,由原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期满后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上岗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意见》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 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 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应与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签订协 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相关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意见》指出,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 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 发生工伤的,由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离岗创业最长3年

  《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可携带本人科研项目和成果 (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合格)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工作 (以下简称 “离岗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应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奖励等管理制度。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政策处理。

  离岗创业人员应定期向原单位报告离岗创业情况,参加原单位考核。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离岗协议,要求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企业应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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