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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一流浪汉被撞身亡 救助基金办垫付丧葬费后想“保管”赔偿款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贺维 余均军 编辑:徐丹 2017-09-26 09:38:54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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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9月2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贺维 余均军)流浪人员被撞身亡,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后,欲代为索赔全部赔偿金,法院会如何处理?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平江县一流浪人员被撞身亡,交通警察大队张贴“寻尸启事”后无人回应。平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了死者的丧葬费,事后该救助基金办向平江县法院起诉,代流浪人员向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索赔,请求代为保管损害赔偿款。经审理,平江县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

  2016年4月2日19点50分许,罗某开车行驶至平江县长寿镇时,撞上一名行人,导致该行人当场死亡。经查,该行人是一名流浪人员。为找到流浪人员的亲属,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向外张贴了“寻尸启示”,但一直没有亲属前来认领。平江县交警大队只能先将流浪人员在平江县殡葬管理所火化,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负责办理该流浪人员的安葬事宜,垫付了一笔8472元的丧葬费。

  同年4月10日,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驾车未避让流浪人员,需负全部责任。事后,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向法院起诉,代流浪人员向罗某及保险公司索赔,请求代为保管损害赔偿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认为,事故发生在罗某小型轿车的保险合同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罗某应对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死亡后无法确认身份,没有请求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故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代行赔偿请求权,代为保管损害赔偿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相关负责人称。

  “原告虽是依法设立的组织,但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罗某认为,本案应由死者亲属主张权利,是私权性质。如死者亲属一直不能出现,出于对肇事者的惩戒,以及对社会救助基金的补充属于公益性质。“死者亲属没出现前,应属于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才是公益诉讼的主体。”

  经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基金办丧葬费等损失8472元,驳回基金办要求罗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流浪汉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

  基金办能否作为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

  平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指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因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可见交通事故死亡的被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应是其近亲属。”

  “公法的特征决定了未经法律授权的有关组织,无权代替流浪人员死者主张死亡赔偿金。”此案的判决书对此进行进一步解释。

  此外,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均未明文规定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能作为赔偿权利人享有此项职权。综上所述,赔偿权利人必须是死者近亲属或者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现无任何法律规定本案原告已由法律授权主张权利。因此,平江县法院对原告平江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以自己名义,要求本案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流浪人员被撞身亡民政局代诉获支持

  据媒体报道,2010年5月10日,山西运城市的刘某驾驶货车,将横过马路的一流浪人员撞倒,并致其当场死亡。经临猗县交警大队认定,流浪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因在死者身上未能找到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死者身份无法确认。随后,交警部门采用附近排查、登报查找等手段,亦未能找到其家人。因此,临猗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将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公开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者8万余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款项暂由民政局提存保管,五年内如果找到流浪人员的亲属并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金交付;五年内如果无赔偿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则扣除必要的费用后,交国家所有,归属于专门的救济基金,纳入救助基金统一使用和管理,用于社会流浪、乞讨人群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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