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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感纠纷强行带走他人幼女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王响槐 胡艳兰 编辑:徐丹 2017-09-26 10:01:4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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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9月2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王响槐 胡艳兰)因为感情纠葛,31岁的平江男子邓某将女方梁某不满2岁的女儿强行带走。更让人意外的是,在此前几天,他还来过梁某邻居家一趟,将邻居的黄金项链和戒指偷偷盗走。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和盗窃案。

  因邓某系累犯,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平江县法院判决邓某犯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2月14日下午,因为一些感情上的纠纷,邓某来到了平江县长寿镇欲找梁某理论一番。当晚7时许,邓某得知梁某独自一人带着小孩在附近的黄某家里,于是拿着木棍也来到了黄某家中。在黄某家中,邓某与梁某吵了起来,生气的邓某用手中木棍将梁某打伤,还要挟梁某跟他走,但遭到梁某拒绝。

  此时,梁某手中正抱着未满两岁的女儿小吴。邓某强行将小吴抱走。之后,邓某先后将小吴带到长沙,又辗转去到东莞。2016年2月16日16时许,经邓某哥哥劝说,他才将小吴送回平江。此时,邓某非法剥夺了小吴的人身自由已达到40多个小时。

  2016年12月21日,被网上通缉的邓某落网。

  早在事发的前几天下午,邓某就来过黄某家,偷走了黄某家的黄金项链和戒指。2016年2月14日前几天下午,邓某曾到平江县长寿镇黄某家找梁某,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放在二楼卧室的20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盗走。经平江县物价局鉴定,被盗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价值为3586元。

  平江县法院审理认为,邓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40多个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邓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因此判决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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