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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收餐位费啦!新《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红网 作者:李慧芳 编辑:李晓玲 2017-10-01 11: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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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10月1日讯(记者 李慧芳)即日起,消费者在湖南省饭店就餐,将不再被收取餐位费。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原条例中不适合上位法和当前情况的32个条文进行修改,并根据新情况增补了4个条文,对消费者已有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湖南省将禁止收取餐位费

  除了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外,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同时,明确提出,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

  经营者有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的义务

  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它将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学历、职业、肖像、指纹、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联系方式、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明确经营者的义务还需要包括: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七日无理由退货从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

  在《消法》的制度框架内,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经营者发出退货通知”。

  而“七日”,将从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网络交易评价服务需中立、公正、客观

  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还规定,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其他途径。

  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需在40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在产生消费争议的时候,如何处理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提出,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

  并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投诉的时限要求:消费者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事项和程序要求。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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