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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化工厂随意排污遭查处 4名被告人领刑又罚金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贺力平 李博偲 编辑:李丽 2017-10-11 14: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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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贺力平 李博偲

  【判决结果】

  在生态环境越来越被人关注和重视的今天,仍有人为了一己之私利铤而走险污染环境,结果是领刑又罚金。9月27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对4名被告人定罪量刑,其中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分别判处李某松和李某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申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放】

  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勇与其父李某松、其弟李某权开办了一家无牌化工厂,私自加工含二氯甲烷、二甲苯等化学成分的废溶剂,制作成稀释剂成品和燃烧用的环保油成品向外销售。2015年10月,被告人申某明知该化工厂属无证经营,依然将含乙酸乙酯的废有机溶剂销售给李家父子。2016年3月,申某将一批废油漆溶剂运至化工厂要求加工成稀释剂,李某松按吨收取加工费。加工产生的所有废液通过排水渠排出厂外,直接污染了周边的土地、林地。而加工产生的废渣被焚烧后,产生的废气也对空气造成直接污染。案发后,有关部门为消除环境污染花费70万元,李某松承担了30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王亚平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勇、李某松、李某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70万元,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申某明知该化工厂无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鉴于4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李某松主动出资30万元消除污染,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温馨提示】

  江海湖泊,空气与水,山与树林都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没有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以环境污染为沉重代价,即使获得眼前利益,也终将陷入发展困境。而那些为获一己之私利不惜污染破坏环境者,必然会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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