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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告厦航案终审宣判:机票款全退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梅国飞 吴乐洋 编辑:李丽 2017-10-13 10:25:29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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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2日讯 因堵车,在飞机起飞前27分钟办理登机遭拒,620元买的机票要300多元的退票费。长沙市民阳曙文状告航空公司,3年多诉讼,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近日,阳曙文拿到了长沙中院终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厦门航空公司退还阳曙文机票款620元,厦门航空公司主张的退票费需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不服:折扣机票要收全价四成退票费

  事情从2014年说起。当年5月30日,阳曙文买了一张6月2日厦门航空公司从重庆飞长沙的6折飞机票,花费620元,机票显示起飞时间为11时45分。

  6月2日,因为堵车,阳曙文在当日11时18分赶到机场,被厦门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需提前3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因为迟到3分钟,阳曙文未能搭乘该航班。而后证据显示,该航班实际起飞时间是11点56分,比计划时间延迟11分钟。

  阳曙文提出退票,被要求按全价票款的40%收取退票费。阳曙文认为按照全票价收取40%退票费在消费者购票时并没有告知,且收费由航空公司单方面决定,并不合理。“要是我买的三折票,按照退票的规定,岂不是还要倒贴一成的钱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认为退票费相关规定在官网可查询,已尽到告知义务。

  多次沟通未果后,阳曙文一纸诉状,将厦门航空公司、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其购买机票所花费的640元,及支付相关手续费1017元。

  终审: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全额退款

  2015年9月,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厦门航空公司支付阳曙文退票款28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阳曙文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其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此后,长沙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阳曙文对重审判决结果仍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近日,长沙中院终审判决该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阳曙文延误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双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厦门航空公司拒绝为他办理乘机手续时就已经解除,根据《合同法》,阳曙文要求退还机票款法院予以支持,但因他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因此他提出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厦门航空公司认为要收取全价机票40%的退票费,实质是主张违约损失,属于一个独立请求,厦门航空公司应当提起反诉,而不能仅仅只进行抗辩。因厦门航空公司没有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法院不予审理,厦门航空可另寻途径处理。

  据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厦门航空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退还机票款620元,驳回了阳曙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梅国飞 吴乐洋

  疑问

  退票费为何法院不支持?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根据判决书中的内容,原被告双方至今还未办理合同解除后续事宜,也就是说,因双方在退费标准上有争议,乘客实际上至今并未办理完成退费手续。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一、二审判决实际上都认可了航空公司可以对因乘客自身原因误机收取一定退票费的规定,但二审判决并没有支持在判决里直接扣除40%的退票费。因为航空公司如果要提出独立的主张要求扣除退票费,应当提起反诉并缴纳诉讼费,而不是仅仅提出抗辩,所以,法院根据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对扣除退票费的问题进行处理。如果厦门航空要在退票费上“较真”,可另行起诉乘客索要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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