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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与“枪手”双双获刑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马丽红 2017-10-31 1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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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10月3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吴玉姣)2016年9月24日上午,在娄底市第二中学全国执业医生资格考试考场内。一名和准考证上的照片“长得不一样”的考生引起监考老师注意。原来,作为医学专业毕业的本科大学生杨某光,数次考试败北,决定找人代考。2017年10月30日下午,娄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代替考试罪判处杨某光拘役二个月,判处“枪手”杨某拘役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杨某光、杨某均系医学专业毕业的本科大学生。杨某光曾多次参加全国资格考试,但一直未通过。2016年,杨某光再次报考全国执业医生资格考试,由于准备不充分,自知难以过关。杨某光便请从网上认识的杨某代替自己去参加考试,并承诺事后感谢。2016年9月24日上午9时许,“枪手”杨某拿着杨某光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在娄底市第二中学第15考室考试时,监考人员发现杨某与准考证上的照片不符即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仔细调查了有关情况,遂对二人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均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杨某光,具有一般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的行为纳入刑法,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后面增加一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仅限于本案的全国执业医生资格考试,还包括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以及驾驶证考试等等。根据该规定,不论是考生还是替考者均要受到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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