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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残疾学生可获12年免费教育

来源:新华社 作者:谢樱 编辑:李丽 2017-11-17 15: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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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长沙11月14日电(记者谢樱)记者14日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近日出台,细则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生活保障、权益维护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扶助措施,将惠及30多万残疾人。

  细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财政部门要保证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给予费用补贴。

  细则明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低弱视力和贫困白内障患者提供康复救助;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施人工耳蜗手术康复救助;为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安装普及型假肢。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为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费用。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财政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细则特别指出,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就读期间,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根据自愿申报人数应补尽补。对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残疾学生,录取当年按照专科4000元/人、本科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位)证书的残疾人(以文凭发放日期为起始时间的两年内),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亭、收费公厕等服务性行业的公益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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