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桃源:信访案“一案双审” 剔除23件“残次品”

来源:红网 作者:陶信 编辑:唐韵 2017-11-20 10:00:08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11月20日讯(通讯员 陶信)“根据信访案件“一案双审”的要求,你镇报结的信访案件没有乡镇党委书记审核意见,且部分行文不规范、反映的问题缺少处理意见,不能结案,请重新核查。”近日,常德市桃源县纪委信访室敬主任在审核一乡镇拟报结的信访案件时指出。

  信访案件“一案双审”,是指承办单位对县纪委转交办的信访案件结案时,先由承办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审查(县纪委各室承办的由分管承办室的副书记审查),再报县纪委审核通过后正式结案。信访案件“一案双审”是落实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两个责任”的重要方式,也是有效避免因信访调查处理不到位而引发群众越级重复访的重要措施。

  今年来,桃源县纪委着力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建设,通过全面开展“一案双审”,提高信访举报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有效治理重复越级信访问题。

  党委(党组)书记审查,即县纪委转交各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委(派驻纪检组)调查处理的信访件,在调查处理完结后,党委(党组)书记必须对报结材料审查把关并签字背书、加盖公章。缺少党委(党组)书记签字背书的调查报告或情况说明,县纪委一律不予受理。县纪委各承办室报结的信访件由分管副书记、常委(副局长)审查把关并签字、加盖承办室公章后报结案。

  县纪委审核,即县纪委审核信访案件报结的部门为县纪委信访室。主要审核结案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审核全部事实材料,分析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审核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审核结案材料是否回答了信访反映的全部问题;审核实名举报是否按“五步工作法”处理、是否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承办单位对无法查清的问题应在调查报告中说明。对未予说明或调查事实不清楚的,县纪委信访室要求承办单位予以说明或作补充调查。

  截至10月,县纪委对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委(派驻纪检组)未按信访案件“一案双审”报结的23件残次品,全部予以退回,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4个乡镇纪委书记进行了提醒谈话。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