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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童想重新跟父亲生活 法院:应尊重孩子意见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彭国超 旷敏 编辑:徐丹 2017-11-27 09: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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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11月2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彭国超 旷敏)凌某某与妻子李某离婚,两人约定: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儿子跟随父亲生活,女儿跟随母亲生活。如此过了一年后,凌某某却突然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原来,年满八岁的女儿小花(化名)希望能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11月26日,记者了解到,衡阳县法院认为应尊重小花的意愿,判决小花由其父亲抚养。该案判决后,小花高高兴兴地跟父亲回家了。

  凌某某向衡阳县法院起诉时,女儿小花已经八岁。一年多前,凌某某与妻子李某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花由母亲李某抚养,小花的哥哥小林则由父亲凌某某抚养。两人离婚前长期在外打工,小花和小林主要跟爷爷奶奶生活。两人离婚后,小花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了一年多。

  凌某某起诉称,李某在离婚后不久就再婚并生下了小孩,无暇顾及女儿小花的学习和生活,希望法院变更小花的抚养权,由凌某某来抚养小花。

  “我和现任丈夫对小花尽心尽责。”听到凌某某的理由后,作为母亲的李某不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查明,小花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的一年多里,李某没有凌某某诉称的不适宜或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其间凌某某与李某为了小花的抚养权还发生过矛盾,小花因此不能正常学习和生活。

  法院认为,处理该类案件应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告要求变更小花的抚养关系,被告虽无原告所诉法定变更情形,但小花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规定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岁降至八岁,现小花已年满八周岁,小花选择跟随父亲生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应充分尊重小花的意愿,小花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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