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30日讯(记者 杨斌)“经检测,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未按规定开通运行”,30日上午,2017年湖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技能比武活动在长沙启动,全省14个市州、14个县级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56名骨干在长沙花桥污水处理厂展开激烈“角逐”,进行现场执法比拼。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全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熟练掌握污染源现场检查方法和移动执法装备使用技能,强化现场执法检查及案件调查取证“两大本领”,深入推进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局长王盛才出席活动启动仪式并讲话。他说,深入开展移动执法,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环保机构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工作要求,也是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目前,全省14个市州执法机构数137个,已经建设移动执法系统数87个,占比63.5%。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永州市、怀化市、张家界市、娄底市等7个地级市全部建成移动执法系统,剩余50个区县将于年底完成建设。
今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运用移动执法系统执法次数为17542次,笔录总数为21339份。其中使用省移动执法系统执法次数为1.6万次,完成各种记录2.1万条。移动执法的建设、使用大幅度提高,制作的各类文书质量不断提高。移动执法在提高执法效能方面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已经成为当前我省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一个重要“执法利器”。
启动仪式上,还通报了2017年前10个月全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见附件)。
附件:
2017年前10个月全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永州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未报批案
简要案情:永州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熟料干法旋窑项目,环评批复的生产能力为4000t/d,总投资3.49亿元。该公司在未经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将回旋窑内径扩大0.25~0.35米,导致实际建成后的生产能力由批复的4000t/d将增加至5500-6000t/d。
查处情况:东安县环境保护局根据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国土厅、永州市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结论,对永州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处以罚款418.8万元。
案例2:张家界大业创展有限公司涉嫌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案
简要案情:2017年4月14日,张家界市环保局对张家界大业创展有限公司位于永定区阳湖坪镇田家台村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搅拌站场区未实行清污分流,部分生产废水经私设的排污口溢流外排。
2017年4月28日,张家界市环保局以暗查的方式对该搅拌站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停止违法行为,部分生产废水和冲洗废水仍从私设排污口外排。
查处情况:4月14日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废水经私设的排污口溢流外排后,张家界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张家界市公安局,对该搅拌站负责人实施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4月28日复查后,发现其仍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张家界市环保局启动按日计罚,计罚天数14天,处以罚款112万元。
案例3: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案
简要案情:2017年4月27日,吉首市环保局对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的吉首市光明棚户区(洪涝区)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吉首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该项目4亿元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400万元。
案例4: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高家桥村金属门窗加工厂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简要案情:衡龙桥镇高家桥村金属门窗加工厂位于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高家桥村上塘组,从事金属门窗加工生产,该单位金属门窗加工生产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有电镀废水产生和排放,且未建设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
2017年5月18日,益阳市环保局和益阳市环保局赫山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后,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电镀废水采样监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金属门窗,电镀车间电镀槽内正在对金属窗进行电镀铬作业,电镀废水未经有效处理通过私自架设的PVC管外排至厂区北面的无名河中。经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外排电镀废水采样监测,废水中总铬排放浓度为3.28mg/L,总镍排放浓度为0.26mg/L,涉嫌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水。
查处情况: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单位以上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19日对电镀生产线就地查封,扣押电镀化学药剂及生产账本。并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单位负责人钟某和杨某刑事拘留。
案例5:新邵昆仑矿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案
简要案情:2017年5月3日,省、市、县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新邵昆仑矿业有限公司团湾冲矿区渗滤液活性炭收集池废水未经处理外排,清水池、循环水池废水通过软管外排,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由新邵县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环保负责人李某实施行政拘留10日。
案例6:宜章县谭某军非法处置生活垃圾并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简要案情:2017年5月以来,宜章县谭某军、谭某胜、李某华分别联系广东人李某生、陈某美、李某斌、深圳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秦某德,签订垃圾供销合同,联系转运垃圾业务。在未对垃圾填埋点做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谭某军、谭某胜、李某华等人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垃圾转运站、大水坑垃圾中转站及连州洁美环卫转运生活垃圾到湖南宜章,随意倾倒到天塘镇东源山村大岭上观音岩简单填埋。2017年7月24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宜章县环保局和公安局联合调查,经对装有生活垃圾滞留车辆抽样监测,其排放的渗滤液中铅含量分别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值4.224倍、6.088倍,初步核实谭某军等人存在非法处置生活垃圾并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宜章县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宜章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查明涉案人员10余人,已刑事拘留4人,行政拘留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7:茶陵县腰路镇建民村陈某琰等人非法采矿、污染环境案
简要案情:2016年6月,陈某琰、宁某明、朱某德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有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在茶陵县七地霹雳山上采用硫酸铵、碳酸氢铵、草酸等化工原料溶解、沉淀的方法非法开采稀土矿,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直接外排下游的山涧。2017年6月,因雨水冲刷致使用于产品收集的沉淀池垮塌,池中稀土、硫酸铵、草酸、碳酸氢铵混合液经山涧流入建民水库,导致鱼类大面积死亡。经株洲市环境监测站采样分析,盗采点外排废水锰浓度为25.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2.0 mg/L)11.8倍。
查处情况:茶陵县公安局、环保局、国土局联合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茶陵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茶陵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查明涉案人员20余人,对10人刑事拘留。
案例8:湘潭县茶恩寺镇茶恩村土桥组无名金属提炼厂非法处置危废案
简要案情:2017年3月中旬,许某忠、赵某军、段某斌、林某超、符某峰、黄某乾6人在湘潭县茶恩寺镇茶恩村土桥组潭衡边界一偏僻竹林山地非法开办工厂,在无任何证照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制生产设备从危险废物(含隔工业废渣)中提炼锌隔合金。该黑工厂至案发,陆续生产40多天,通过钟某先、琚某春等人从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市俊业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购进含隔工业废渣共计90余吨,生产成品锌隔合金近30吨,销往广东深圳、江西萍乡、浙江金华、河南郑州等地。2017年6月20日,湘潭市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与湘潭市环保局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发现以上情况,对该提炼厂排放废水和外环境土壤开展监测,其中外排废水中镉超标163倍,土壤样品镉分别超标62.6倍、68.5倍和1040倍,已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查处情况:对许某忠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且超标排放有毒物质,造成周边土壤镉超标最高达1040倍的违法行为,湘潭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移送湘潭市公安局。目前,已查封其生产设备,查扣生产原材料52.45吨和成品10.41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许某忠等5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符某峰、林某超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9:衡阳市旭升塑料加工厂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
简要案情:衡阳市旭升塑料加工厂法人代表周某升伙同周某华、李某花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处置医疗废物(危险废物)30余吨,处置过程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严重污染环境。所处置医疗废物由谭某毅、唐某毛等人从衡阳地区多家医院非法收购,涉案医疗机构十余家,涉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10余人。
查处情况:对衡阳市旭升塑料加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以上的违法行为,衡阳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衡阳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查明涉案人员20余人,已刑事拘留5人,行政拘留4人,现场查缴医疗危险废物14吨,取缔非法生产处置点两个。
案例10:蓝山县非法倾倒含有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案
简要案情:2017年7月以来,雷某球、雷某刚、黄某友、雷某富、李某建和雷某旺合伙在蓝山昌隆公司购买了一台自卸拖头车用于长途货运。该车主要用于运送石材等蓝山本地矿产品和工业品到深圳。2016年以来,深圳市开达园林有限公司经理周圣平通过互联网和“货运帮”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群体发布空车带货(运送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医疗废料)信息。今年8月中旬,黄某友等人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公众号获知深圳市开达园林有限公司有毒有害垃圾要偷运到外地倾倒,具有高额利润的信息。自8月底以来,黄某友等人从深圳开达公司以生活垃圾230元∕吨、工业和医疗垃圾260元∕吨的价格先后运输11车约300吨垃圾(主要是生活垃圾、工业垃圾、部分医疗垃圾)到蓝山县塔峰镇城复村一山坡下倾倒。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因深圳市过桥窝垃圾填埋场已经饱和不能再填埋垃圾,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大浪街道办将其收购后作为垃圾处理中转站,开达等多家公司通过政府招标方式取得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大浪街道办辖区垃圾承包处理权,开达公司等垃圾处理公司每日收集、清运的垃圾经立式压缩后送到大浪街道办清水河垃圾填埋场。但下午下班后清水河垃圾填埋场不接收转移的垃圾只能直接送到过桥窝垃圾处理中转站临时囤积,但每天最多只能临时囤积5吨,多余的由开达公司自行处理。近年来,开达公司长期偷运垃圾到湖南蓝山县、嘉禾县、宜章县、衡阳市以及广西等外省外市进行非法倾倒。
查处情况:蓝山县公安局与蓝山县环保局联合行动,发现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的混合物,依据判别规则该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蓝山县公安局当即以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因案情复杂,影响恶劣,永州市公安局决定将该案提级侦办。目前公安机关已查明涉案人员10余人,依法刑事拘留5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11:道县仙子脚镇堡子岭村倾倒废渣污染环境案
简要案情: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7月12日期间,周某洋组织何某波、李某华等人先后从桂林翔云锰业有限公司运输电解锰废渣近两万吨至湖南省道县,分别倾倒在道县仙子脚镇堡子岭村(厦蓉高速仙子脚收费站出口左一百米)和原红岩砖厂内,场地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经鉴定,该批废渣产生并排放的渗滤液中总锰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2614倍,严重污染环境。
查处情况:对周某洋等人非法倾倒电解锰废渣,道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依法移送道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初步查明涉案人员10余人,依法刑事拘留5人,查封非法转移倾倒的电解锰废渣13000余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