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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倡“仲裁打假” 还法律以公信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余颖 编辑:徐丹 2017-12-12 14:26:00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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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12月12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余颖)12月9日,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中南大学举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印仕柏出席会议并作主题学术报告。

  会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作了题为“虚假仲裁成因与仲裁法律漏洞之填补”的报告。会后,时刻新闻记者对马贤兴进行了专访。他认为,虚假仲裁与虚假诉讼是一对孪生兄弟,是侵害社会诚信的一对毒瘤,全社会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和警惕,必须依法打击和惩治,还法律以公信。

  时刻新闻记者:此前,您在担任天心区法院院长期间,在全国政法系统率先提出并持续推动“虚假诉讼防治”专项活动,被誉为“诉讼打假第一人”,现在又率先提出“仲裁打假”,请问何为虚假诉讼、虚假仲裁?

  马贤兴: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仲裁,是指仲裁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通过符合程序的仲裁形式,使仲裁机构作出错误裁决、调解书或根据其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从而达到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虚假仲裁与虚假诉讼一样有着其突出特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时刻新闻记者:虚假仲裁是如何产生的,它有何社会危害性?

  马贤兴:我认为虚假仲裁的成因主要是“三缺五失”:社会诚信缺失、仲裁制度缺陷、法律规制缺位;司法理念失衡、制动机制失控、学术界失语、裁判者失明和代理人节操失守。

  虚假仲裁挑战法律权威,妨碍仲裁公信,破坏仲裁制度的建立。

  时刻新闻记者:如何防治虚假仲裁?

  马贤兴:对虚假仲裁的治理,既要发挥民事诉讼程序的制约功能,也要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治功能:

  一是要提升仲裁阶段的程序性防治措施,例如立案警示告知、当事人关系特别审查、异常事实证据特别审查等;

  二是要强化司法审查,对虚假仲裁和恶意仲裁应依法及时予以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

  三是刑事归责追究虚假仲裁。将虚假仲裁纳入虚假诉讼罪,并将其定义为行为犯,方能取得良好惩罚效果;

  四是要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尤其要对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出的虚假仲裁撤销申请、不予执行申请或相关投诉,予以高度关注,并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适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依法对虚假仲裁予以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五是要尽快填补一系列有关仲裁的法律法规漏洞。如对《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予以修正,赋予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异议权、仲裁撤销以及不予执行申请权,赋予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发现审查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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