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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意见完善社保扶贫政策 贫困人员住院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静 叶飞艳 编辑:徐丹 2017-12-22 09: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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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静 通讯员 叶飞艳)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方面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在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方面,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定额资助。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减轻工伤尘肺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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