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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争抚恤金告婆婆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通讯员 刘坤齐 编辑:向宏鑫 2017-12-25 0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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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去世,妻子争抚恤金告婆婆

  经法院调解,抚恤金扣除债务后全部由婆婆享有

  红网时刻12月2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刘坤齐)近日,株洲县法院审结了一件因抚恤金分配而产生的纠纷,纠纷的双方是一对婆媳。尽管株洲的李先生去世前留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妻子张某,抚恤金留给母亲刘某。但张某认为自己也有分配抚恤金的权利,遂将婆婆告上了法庭。

  李先生是株洲某单位的职工,因患癌症自感时日不多,于是在有见证人及公证的情况下留下一份遗嘱,对他所有的财产、债务及死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进行了分配,并委托其所在单位执行。在遗嘱中,李先生将房产分配给妻子张某,将抚恤金分配给他的母亲,并因女儿未尽照顾义务而取消其亲生女儿的继承权。

  2016年,李先生去世,他生前所在单位在执行其遗嘱时,张某提出抚恤金也是遗产,她应当参与分配。李先生的单位不知如何处理,遂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建议张某走法律途径维权。于是张某将婆婆刘某告上法庭。

  株洲县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给李先生母亲刘某送应诉材料时,刘某称“张某想要从抚恤金中扣除债务,这对我不公平”。

  刘某提出,儿子将房屋留给张某并取消其女儿继承权的做法不对,要求法院一并解决。但张某认为,丈夫生病期间都是她一手照顾,李先生家人根本未到场,也未尽到扶助义务,李先生生前通过公证将房屋分配给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认为,李先生治病期间,所借外债较多,况且李先生也留下遗嘱,从抚恤金中先予以偿还。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法律规定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不可。从本案来看,张某、刘某及李先生女儿都有权参与抚恤金的分配,按法律规定及依靠李先生生活程度的多少来确定抚恤金的分配。

  承办法官在征求李先生女儿的意见后,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外调解。法官指出,李先生生前将抚恤金全部分配给刘某,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可视为无效遗嘱。但考虑到刘某年事已高,且已无劳动能力,在分配时应予以多分。但应当尊重李先生生前遗愿,从中扣除因病所借款项。

  经法官调解后,李先生女儿表示如果原、被告双方不再有纠纷,愿意放弃继承权。最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达成了抚恤金在扣除债务后全部由刘某享有的调解意向。原告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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