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车主忘贴保险标志被罚后起诉 交警:按规处罚,并无不妥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高芹 2018-02-06 10:32:27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2月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日前,长沙车主谷成云驾驶着自己的小车时被交警拦下,之后他收到一张“罚单”,罚200元、扣1分。因为忘记张贴交强险标志,谷成云遭遇了“顶格处罚”。因为对处罚不服,谷成云起诉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交通警察大队。2月5日下午,该案在雨花区法院开庭,雨花交警三名相关人员出庭应诉。

  2017年10月9日,谷成云驾驶小车在长沙市劳动东路往西行驶等待红绿灯时被长沙市交警支队雨花大队交警拦下。该交警发现,谷成云机动车前挡风玻璃没有贴保险标志。雨花交警公共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显示,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处以200元罚款,记1分。因担心逾期要缴纳3%加处罚款,谷成云当日便缴清了罚款。

  对于被顶格罚款这件事,谷成云并不服气,“我当场向交警申辩我缴纳了交强险,有交强险标志,但忘记贴了。我的车已经购买了7年,根据规定现在每年都要年检,而通过年检的条件是提供交强险的副本给车管所”。

  庭审现场,谷成云的代理律师刘明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该法律条文已经明确,对违反规定的应实施阶梯性处罚。谷先生忘贴保险标志,并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也不可能影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即使违法也属情节轻微,执行交警不论情节,不听申辩,一律实施顶格处罚,违背交通执法的初衷,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汽车前挡风玻璃贴过多标志影响驾驶员视线,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理应取消部分没必要张贴的标志。”

  雨花交警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如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等。“我队对当事人进行的处罚是按照明确法律规定。”雨花交警代理人辩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告律师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当事人作出处罚可以警告、罚款、吊销等行政处罚。“既然行政处罚法明确了可以进行罚款,我队处罚并无不妥。”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高芹

本文为红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2018/02/06/871509.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