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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出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政策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岳霞 编辑:高芹 2018-03-02 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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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读民办学校“明白交费”

  长沙市2018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公布,新出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政策

  长沙晚报讯(记者 岳霞 通讯员 黄军山)长沙市今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昨日出炉,城乡公办学校、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免收课本费、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和杂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新出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政策。相比去年春季,今年春季中小学收费略有升降,高二年级侧重文科学生的收费金额和侧重理科学生的收费金额也略有差别。另外,长沙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

  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

  据悉,民办学校在湖南省未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收费管理办法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监督。

  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年级至三年级、四年级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均按学段收费标准分学期或学年缴纳,不得跨学年收费;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严禁乱设立收费项目

  原择校生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其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和住宿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农村学校也不得收取校服费。

  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的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T31888《中小学校服》等国家标准,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城市小学校服,春季、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城市中学校服,春季、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治理教辅材料散滥严格“一科一辅”

  严格落实“五限”即“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政策,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

  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岳霞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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