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捆绑促销却提价 超市被罚500元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张晓芳 周智勇 编辑:向宏鑫 2018-03-15 09:11:37
时刻新闻
—分享—

  捆绑促销却提价,超市被罚500元

  法官提醒: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更有利于消费维权

3月14日,在长沙市黄兴路步行街,天心区人民法院正在开展“消费者权益日”法律咨询。记者 杨昱 摄

  本期主题:消费者维权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人们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企业经营的立足之本。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不法商家为赚取更多的利润售卖假货,在促销价格上玩猫腻,甚至销售有毒副作用的食品、药品。3月14日,在长沙黄兴路步行街中心广场,天心区人民法院举行了“消费者维权法律咨询活动”,现场为市民答疑解惑,发布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件,提醒消费者要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这将成为有效维权的重要凭证。

  ■记者杨昱

  实习生 张晓芳

  通讯员 周智勇

  案例1

  店家销售假冒白酒假一赔十

  宴请老同学,少不了酒来助兴。2016年10月,长沙刘先生在天心区某烟酒商行,花2460元购买了4瓶“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宴席举杯欢庆之时,老同学们却纷纷皱了眉,酒的口感与平时所喝明显不同。刘先生用手机扫包装盒上的检验二维码时,才意识到买了假酒。在与店家协商无果后,他将该烟酒商行告到了天心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白酒包装盒上提供的检验方式,输入对应的有机码进行查询,均显示对应的信息数据不存在;接着,又通过拨打“国窖1573”浓香型52°白酒包装盒上提供的查询电话,并当场刮开防伪漆,输入对应的查询码进行查询,4瓶白酒均为重复查询。由此,可以确定该烟酒商行销售给刘先生的4瓶白酒均是假冒产品。

  法院一审判决该烟酒商行返还刘先生货款2460元。同时,由于这些假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其赔偿24600元。

  此案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案例2

  超市捆绑销售玩价格欺诈被罚500元

  捆绑销售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2016年9月,长沙熊女士在黄兴南路某超市购物时,发现其中单价12.8元的“黑人双重薄荷多效护理牙膏”在搞促销活动,买一支牙膏,送一个包括牙刷在内的套装,货款价格却上涨至14.5元。熊女士认为,该超市赠送赠品却抬高价格,其行为已违反《价格法》,涉嫌价格欺诈。遂将该超市告至天心区人民法院。

  对此,超市方表示,销售的牙膏单支与促销套装原价均为14.5元,只是本着“天天低价格,天天低成本”的服务原则,才将牙膏单支的现价调至12.8元。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也没有提供虚假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女士花14.5元购买了牙膏和套装,与超市方达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超市在销售牙膏送促销套装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牙膏的出售价格为12.8元,按照常理,其附带赠送的促销套装价格无需消费者来支付,可超市却以14.5元来出售,超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按照法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熊女士14.5元,熊女士也需将牙膏及促销套装退还给超市。同时,超市需赔偿熊女士500元。

  案例3

  违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2017年,天心区人民法院加大了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年共刑事判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达到11起。

  邓某是湖北宜都人,在长沙市天心某小区从事窗帘布艺销售工作。由于生意不好,他竟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从外地购进“虫草补肾王”和“十全大补”。在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证的情况下,在其窗帘店内销售。

  2016年10月,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从其店内查获“虫草补肾王”5盒、“十全大补”4盒。经鉴定,在邓某窗帘店查获的“虫草补肾王”检测出西地那非含量为26.0mg/g,“十全大补”检测出西地那非含量为192.5mg/g。

  对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禁止邓某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支招

  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

  面对消费陷阱,消费者该如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对此,记者采访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谭小松。

  “消费者在消费时,首先要开好发票,这将是维权的重要凭证。”谭小松表示,在索要发票后,消费者还应注意商品包装上的标识内容。一般来说,标识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中文标明的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对于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谭小松说,首先,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若是和解不成,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还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张晓芳 周智勇

编辑:向宏鑫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