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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法院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的侵权案件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魏林 彭慧 编辑:向宏鑫 2018-04-04 20: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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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4月4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魏林 彭慧)4月4日,望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假冒“五芳斋”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的侵权案件,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虢某为假冒“五芳斋”注册商标,未经“五芳斋”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授权,于2016年底至2017年5月,委托杨某制造印有“五芳斋”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和外包装纸箱,用于包装从他人处购买的半成品粽子并销售,共计袋装粽子3040袋,均未流入市场。而杨某在自己没有获得五芳斋公司授权,且明知“五芳斋”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查验虢某是否拥有五芳斋公司的授权而接受其委托,就为其制造了包括“蛋黄鲜肉粽”“原香赤豆粽”“栗子鲜肉粽”等6个品种的“五芳斋”注册商标的粽子塑料包装袋共计293990件。

  望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虢某、杨某未经“五芳斋”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许可,非法制造与“五芳斋”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虢某、杨某均系主动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未流入市场,尚未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考虑到两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望城法院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表明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公众和社会经济秩序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态度和决心,显示了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的威慑力,对规范商标使用和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力地保障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魏林 彭慧

编辑:向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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