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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 留置“首案”移送检察机关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斌 陈庆林 编辑:李丽 2018-04-12 09: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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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留置“首案”移送检察机关——

  留置33天的背后

  湖南日报记者 张斌 通讯员 陈庆林

  留置33天,为赌博犯罪团伙提供“保护伞”的郴州临武县公安局汾市派出所辅警熊志新,4月2日,由临武县监察委员会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案既是郴州市监委成立以来的首例县级留置案,也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郴州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决定留置经三级监委审批

  2月12日,刚成立不久的临武县监委,接到郴州市纪委监委交办的“临武县武水镇石桥村一场所聚众赌博,且有村干部涉及其中”问题线索,要求立即调查核实。

  当日,临武县纪委、县监委立即成立了以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郭岑彬为组长的调查组,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县公安局汾市派出所辅警熊志新涉嫌以通风报信等方式为聚众赌博团伙提供保护的问题线索。

  2月28日,县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对熊志新的违纪违法问题予以政务立案。

  随着调查的进展和关键证人的到案,调查组掌握了熊志新涉嫌职务犯罪的关键证据。经调查组集体讨论,临武县纪委、县监委集体研究,决定依法提请上级监委对熊志新采取“留置”措施。

  在审批留置措施手续时,湖南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当即批示:“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挖出的案件,社会影响恶劣,要高度重视并一查到底;深挖细查可能涉嫌的共同犯罪和背后的保护伞。”随后,郴州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表示:“要深挖细查,打掉背后的保护伞,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要把案件办成铁案。”

  经报请省市监委审批同意,2018年3月1日,临武县监委正式对熊志新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

  每项措施严格按照监察法实施

  由于县级监察委成立不久,对于采取“留置”措施也没有太多经验可循。为此,市纪委监委派出专门力量到场指导,临武县委全力支持县监委工作。

  为办好“留置第一案”,打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枪声,临武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戴纯明表示:“一定要将此案办成铁案,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形成强大震慑,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临武县纪委监委统筹调配办案力量,安排10人共同办理此案,其中原纪检监察系统干部7人、检察院转隶干部3人。“通过本案的办理,充分发挥了干部特长,在实际工作中互相学习,加快了业务融合。”一名调查组成员告诉记者。

  “采取留置措施时当场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24小时内向其家属和单位送达留置通知书,每天1次定时体检,每次连续讯问不超过6小时,当天晚上12时前必须结束讯问。讯问时至少两个审查人员参与,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郭岑彬介绍,每个程序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按照监察法,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12项措施。郭岑彬告诉记者:“在熊志新案办理过程中共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扣押、鉴定、留置等8项措施,在使用每项措施前,我们都会集体认真学习监察法,再按规定执行。”

  由于熊志新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具有一定反侦察能力,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前,就毁灭不少证据,这给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带来很大难度。为固定证据,调查组多次赴外省调取信息,连日舟车劳顿、长途奔波,办案组10名成员齐心协力、高度融合、密切配合,从熊志新被留置到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仅历时33天。在这33天当中,内审组共讯问被调查人31次,外调组询问相关证人42人次,调取账目资料等书证43份,形成调查卷宗5卷。

  案件审理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是监察法对证据的硬性要求。

  如何按照刑事诉讼要求收集固定证据?如何避免瑕疵证据甚至非法证据?在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调查组以监察法为蓝本,以刑事诉讼法为参考,按图索骥,收集和固定证据。同时报请县监委主要领导同意。3月25日,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3月27日,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熟悉案情。

  随后,3支队伍充分融合、配合作战,发挥各自的优势。

  “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检察院派员提前熟悉案情,对事实和性质认定、涉案款物处理、移送审查起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让我们及时完善证据和取证程序,提前了解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文书,确保了证据主体完整及证据具备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调查组一名成员说道。

  临武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邝助法告诉记者,“对检察机关来说,提前熟悉案情可以减少审查起诉时间,能够及时补齐辅助证据和旁证,使起诉顺利进行。3支队伍还能够相互制约和监督,保证案件质量。”

  除了县监委与县检察院通力协作外,县监委内设的案管室、审理室与纪检监察室相互配合,公安机关也全力协作案件调查。“通过整合各方力量协同作战,充分将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案件权威高效。”戴纯明说。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斌 陈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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