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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未告知重要事实 法院判决退房赔钱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刘希平 周长军 编辑:李丽 2018-04-24 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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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是“凶宅”引发退房纠纷,法官指出虽无法律界定,但相关风俗应受法律保护,房主卖房不能刻意隐瞒

  卖家未告知重要事实,法院判决退房赔钱

  长沙晚报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刘希平 周长军

  大学毕业生苏闵(化名)在长沙购买一套二手房,但房主、中介都没有告诉他曾有人在该房自杀。苏闵知晓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获法院支持,不过法院判决的理由却不是因为该房是“凶宅”。昨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案情。

  A

  原告 不知情买了一套“凶宅”

  苏闵(化名)大学毕业后,从外地来长沙工作,急需在长沙购买一套住房,为了方便查看房源,苏闵便找到长沙某房产中介公司,请中介帮着一起寻找合适的房源。

  之后,中介向苏闵推介了一套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某小区的一套住房。虽然是套老房子,但这里交通便利,小区环境还可以,加上价格适中,苏闵便看上了这套房子。

  2017年3月,苏闵与房主李敏(化名)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总价85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苏闵向李敏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同时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购房中介费1.7万元。

  2017年3月底,苏闵将16万余元购房首付款转账至李敏银行账户。不久后,苏闵又将余下的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敏。

  2017年4月,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李敏将这套房屋过户至苏闵名下。苏闵为购买该房屋,缴纳了各项税费2万余元。

  为了凑齐房款,苏闵还与长沙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约定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月利率为3.675%。。

  在房子交付不久后,苏闵便搬进去住了。有一天,苏闵从小区居民口中得知,他所购买的这套房子为“凶宅”,曾经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苏闵四处找人打听,确认这套房子在以前一直是作出租房使用,就在他购买这套房子前,有一名女租客的确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

  但是,李敏在房屋交易时,并未将该事实告知苏闵,致使苏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

  B

  法院 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退房赔钱”

  花了85万元,却买到一套“凶宅”,苏闵很气愤,遂向李敏提出退房,遭到其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苏闵将李敏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论的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苏闵认为,他在购买此房时,房主李敏隐瞒了曾有一女子在该房自杀的事实。李敏应返回他支付的购房款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而被告李敏辩称,当时签合同时她没注意看合同条款,她的本意并不是欺瞒,不存在蓄意隐瞒,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苏闵与被告李敏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敏向原告苏闵返还购房款85万余元,并向原告苏闵支付购房款中65万元银行贷款实际产生的利息;原告苏闵将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过户登记至李敏名下。法院同时还判决,被告李敏向原告苏闵支付1.7万元购房中介费,并向苏闵赔偿损失3万元。

  此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天心区法院办案法官周长军解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中,李敏向苏闵故意隐瞒了交易房屋在之前出租期间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的真实情况,导致苏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敏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苏闵有权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周长军说。

  C

  法官 “凶宅”并无法律界定 但良俗应受法律保护

  天心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董燕认为,“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目前来讲没有哪一部法律对“凶宅”下过准确的定义。按民间的说法,“凶宅”就是指房屋内出现过不吉利的事件,比如非正常死亡。

  “一般来说如果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对房屋之外的人心理上可能会产生恐惧感。”董燕认为,因为这个原因,这样的房屋在出售时比正常的房屋会难很多。如果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没有人会接受这样的房屋,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民间习俗。

  “这种民间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房主故意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嫌欺诈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董燕说。

  董燕建议,由于房屋买卖金额较大,市民在购买二手房前可以进行实地勘察,也可向周围住户了解房屋的相关情况,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购房纠纷。

  延伸阅读

  并非死过人就“退房赔款”

  类似因为购买到被俗称为“凶宅”的房子后,继而因为退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屡见报端。而法院对待这类案件多以判决“退房赔款”为主,但并非房屋只要发生了人员死亡,法院都会判决“退房赔款”。

  有媒体披露,2015年11月,浙江余姚的温女士出售一套二手房,与贾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契约》,贾某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没过几天,贾某却向温女士提出解除契约,给出的理由是,2013年这套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

  2016年3月,温女士把前房主金先生告上法院,她认为金先生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出现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这一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退款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调取了公安笔录,笔录中的记载并没有出现他杀或者自杀的恶性事件。当时的死者很可能是其自身原因或者疾病死亡,排除了自杀或者他杀,因此与大众观念中的“凶宅”是不同概念。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温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刘希平 周长军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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