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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郴宣判

来源:红网 作者:何一航 叶龙斌 杨秀勇 曹颖 编辑:龙芳华 2018-05-04 13: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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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5月3日讯(郴州日报记者 何一航 叶龙斌 通讯员 杨秀勇 曹颖)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这是5月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带来的警示。

  在该起案件中,武汉某环保公司和曹某等5人因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了郴州市宜章县、临武县部分山地,造成了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当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武汉某环保公司、曹某等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位于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逾期未履行,则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972000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同时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8889万元,并通过《郴州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被告均当庭表示认错悔过,对自己因一时贪念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真诚致歉,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这并不是上述6名被告首次站上“被告席”。去年10月,宜章县人民法院对6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6名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目前该起刑事案件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而鉴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是公众利益,为确保“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落到实处,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受理了检察机关向6名被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真正让破坏环境的人为环境恢复“买单”。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单是要让污染者依法承担破坏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侧重于消除和恢复被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主审此案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水平说,“更关键的是,要通过这类司法实践让全社会每一个公民都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关注环境问题,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守护属于我们所有人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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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一航 叶龙斌 杨秀勇 曹颖

编辑: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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