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株洲6月1日讯(通讯员 肖伟群 盘利斌)5月31日,湖南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调解室内充满了欢声笑语,一起2006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圆满执结。
黄某与刘某、帅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荷塘区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由刘某赔偿黄某54554.64元,帅某对刘某应给付的赔偿费用54554.64元承担垫付责任,帅某依法承担垫付责任后可直接向刘某追偿。判决生效后,刘某、帅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黄某于2006年6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刘某、帅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该案一直处于中止执行状态。2018年4月,经黄某申请,该案恢复执行。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刘某、帅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并多次短信平台给被执行刘某、帅某发送短信,告知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不利后果,并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刘某、帅某的部分存款。在强大的思想攻势和执行措施下,5月31日,被执行人帅某冒雨从常德市的乡下乘车赶到株洲市荷塘区法院,找到执行法官,表达愿意与申请人和解的意愿,执行法官及时与申请执行人黄某及其家属联系,组织双方进行了执行调解。
该案执行标的虽然只有5万余元,但年数已久,迟延履行滞纳金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经执行法官多次分开组织调解,双方分歧逐渐缩小,最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刘某支付赔偿款40000元、帅某支付赔偿款20000元,申请人执行人黄某同意结案。申请人一方拿到60000元赔偿款后原本满怀怨气脸上露出了笑容,紧紧握住执行法官的手说:“感谢你们,正是你们的责任与担当,让这起10多年的陈年旧案得到圆满结案,让我拿到了赔偿款。”
来源:红网
作者:肖伟群 盘利斌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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