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破解“调查难” 衡阳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来源:红网 作者:汤研科 曾芬芬 周海波 编辑:于佳丽 2018-06-22 09:06:07
时刻新闻
—分享—

发布会现场。

  红网时刻衡阳6月22日讯(通讯员 汤研科 曾芬芬 记者 周海波)6月21日上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案件中施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情况。

  《规定》界定了律师调查令的概念,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统一了文书样式,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阶段,规范了律师调查令的签发、使用程序以及不当使用律师调查令的处理等情况。

  《规定》指出: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书面申请法院批准签发律师调查令,经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审查,由承办法官签发调查令。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必要性的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执行案件则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则自动失效。

  《规定》明确: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律师申请向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律师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申请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时未收集的证据的;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辩护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诉讼代理律师不当使用、泄漏、处置持令收集的证据及信息或滥用调查令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律师调查令的制定和出台,通过委托律师调查的方式,有效解决这个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启动难、速度慢、时间长的问题,能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还能增强法官和律师的执业互动,进一步推进衡阳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来源:红网

作者:汤研科 曾芬芬 周海波

编辑:于佳丽

本文为红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2018/06/22/841493.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