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三个交通典型案例被通报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打“预防针”

来源:红网 作者:汤研科 曾芬芬 周海波 编辑:王津 2018-06-22 09:22:10
时刻新闻
—分享—

6月21日上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红网时刻衡阳6月22日讯(通讯员 汤研科 曾芬芬 记者 周海波)6月21日上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道路交通安全案件基本情况,去年衡阳市全市共审结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类案件528件,今年前五个月审结危害道路交通类案件193件,并对交通肇事罪、醉驾等构罪标准做了说明。

  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衡阳市全市共审结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类案件528件,其中交通肇事案件210件,危险驾驶案件318件,危险驾驶类案件中醉驾案件达299件。判处罪犯536人,其中判处实刑118人,判处缓刑396人,判处管制1人,判处免刑21人。2018年1-5月,衡阳市全市共审结危害道路交通类案件193件,其中危险驾驶案件102件,交通肇事案件91件,总体发案情况呈下降趋势,但形势不容乐观,因为今年世界杯足球赛将历时一个月,请司机不要酒驾醉驾。

  相关链接

  典型案例

  1、被告人文某系耒阳市某研究所职工,2017年1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文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耒阳市金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金阳路市政府大楼门前时,与他人驾驶的小汽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78mg/100ml。被告人文某被耒阳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2016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无证驾驶从朋友张某处借来的小汽车,在常宁市青阳路移动公司门前路段与被害人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当场死亡,另一乘客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曾某驾车逃逸后又投案自首。被告人曾某被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车主对附带民事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2016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祝某驾驶小汽车行驶至衡阳市珠晖区茅叶滩大桥地段时,因祝某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偏离机动车道,造成道路施工人员五死一伤。被告人祝某被珠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构罪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驾。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红网

作者:汤研科 曾芬芬 周海波

编辑:王津

本文为红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2018/06/22/841465.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