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代购抗癌药案件法院怎么判 是否为了牟利是重要标准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朱泽林 夏韵 编辑:李丽 2018-07-06 09:42:22
时刻新闻
—分享—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后迅速引发热议,故事原型陆勇案也因此引发关注。7月5日,记者梳理数十份判决书发现,多起案件被告人都是抱着替家人买抗癌药的初衷,走上代购的道路。不同的是,他们慢慢借代购牟利,也因此被判犯销售假药罪,最终获刑。

  不过也有例外。2014年,宁远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被告人被判销售假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从买药救家人到代购牟利

  记者梳理发现,从买抗癌药治病到借代购牟利,这是不少获刑人员的犯罪道路,比较典型的是湖北江陵县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

  2013年4月,从事软件维护的梁某在帮身患肝癌的姑妈买药品时,通过与印度药商联系,买了数瓶叫多吉美的抗癌药。从网上得知不少病人也有此需求时,便组织从印度团购抗癌药。梁某在明知这些抗癌药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他建立以病患为主要成员的QQ群,开设淘宝店,销售易瑞沙、特罗凯、格列卫、多吉美等各类印度产抗癌药。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24日,梁某通过销售印度产抗癌药获利21万余元。

  此案中,梁某的下线高某也是从买药救家人开始,慢慢走上了代购牟利的道路。他从梁某等多人处进货,开设网店专门卖印度产的药品,从中获利125.9万元。最终,梁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未谋取暴利因此涉罪不获刑

  众多案件中,湖南一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销售假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胡某是永州人。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胡某以900余元的价格从印度购买格列卫和易瑞莎,再以1400元至1600元的价格销售给湖南、四川、广东等地的患者,并从中牟取利润2万余元。宁远法院在审理时确认,胡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是,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的行为未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胡某是应患者要求才代购药品,且没有谋取暴利以及骗取患者的行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胡某知道其行为违法后,立即终止了代购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宁远法院在审查后予以采信,综合考虑后没有给予胡某刑事处罚。

  专家观点

  主观是否为了牟利是重要标准

  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目的是为了帮助人还是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这是一个重要差别。2014年11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到,“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胡某的案子,黄捷认为,尽管涉案2万多元,但法院最终综合其他情节进行了判断。黄捷说,对于情理和法理的冲突,司法如何更人性化?市民如何提高守法意识,从合法渠道买药?都是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

  相关案例

  哮喘病人代购假药被判缓刑

  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舒某是名哮喘病患者。2014年4月左右,舒某在报纸上看到治疗哮喘的广告,便花钱从王某处购买“喘咳冲剂”等药品。考虑到长期服药开销较大,舒某产生向他人销售该药品赚取差价以供自己购药治病的想法。

  2014年至2017年,舒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了价值9000余元的药物。为便于推销,舒某还买了辆摩托车,在车前挂上一块广告牌进行推广。舒某以每瓶4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刘某等9人,将获取的5000元差价用于自己购买“喘咳冲剂”治病。

  法院认为,舒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舒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朱泽林 夏韵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朱泽林 夏韵

编辑:李丽

本文为红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2018/07/06/838097.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