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7月11日讯(通讯员 周亚平 记者 宋美君)“因查明案情需要到衡阳某公司调查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周某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特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7月10日,衡南县人民法院三塘法庭在办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谢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收到原告周某的委托律师提出的律师调查申请。经认真审查后,承办法官李佳洪签发了衡南县人民法院首份“律师调查令”。
今年6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案件中施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指出在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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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亚平 宋美君
编辑:陈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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