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执行不能”并非不再执行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彭保胜 付冰 李丹 肖慧云 编辑:徐丹 2018-07-14 09:33:34
时刻新闻
—分享—

  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条件后,法院会依法恢复执行

  本报7月13日讯 今天,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上半年的执行情况,还公布了两例“执行不能”典型案件。据了解,随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申请执行人开始正确理性认识到“执行不能”。但“执行不能”并不意味着不再执行,若被执行人具备条件后仍需履行义务。

  “在长沙地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至50%。”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黄淼表示,“执行不能”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刑等案件中,具体表现为:被执行人死亡又无财产的,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固定收入导致执行不能、困难企业勉强维系职工基本保障导致执行不能、被执行人生活结据且患重症无能力偿还导致执行不能、执行标的物灭失或具有重大瑕疵导致执行不能等。

  黄淼说,对因执行不能而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再执行,也不意味被执行人不需要履行义务。当申请执行的条件重新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并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记者 杨昱 实习生 彭保胜

  通讯员 付冰 李丹 肖慧云

  案例

  被执行人家中最值钱的是电冰箱

  2015年,彭某的儿子在长沙市雨花区某招待所内,洗澡时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为此,彭某夫妇将该招待所老板胡某起诉至雨花区法院。法院判决胡某向彭某夫妇赔偿25.5万元,可这笔赔偿款一拖就没了下文。直到2016年6月2日,彭某夫妇向法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依法查找被执行人胡某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胡某称其在诉讼阶段已筹借了1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自己以前开的招待所也已经停止了营业,目前没有生活来源,无履行能力。

  之后,法院执行人员、彭某及其代理律师一同来到胡某的户籍所在地调查,发现胡某现屋内较为贵重的物品只剩一台冰箱。随后,执行人员调查了胡某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其收入来源只有每月200元不到的养老金。

  该案执行法官表示,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手段,被执行人胡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固定收入,法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身患恶疾 申请人认同“执行不能”

  2016年1月,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湘府路口处,刘某红驾驶电动车经过时,被电动车主吴某强撞伤,两车均受损。最终,双方因赔偿纠纷闹到了雨花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吴某强向刘某红赔偿11.8万元。判决文书生效后,赔偿款却没有到位。

  2017年5月,刘某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接下来的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调查发现吴某强曾于2016年9月被医院确诊患有肝恶性肿瘤、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等症状,正在接受治疗。由于吴某强的医疗费用开支巨大,他又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名下也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目前完全没有履行义务能力。

  之后,法院把调查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某红,并提出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刘某红没有异议,本院即将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彭保胜 付冰 李丹 肖慧云

编辑:徐丹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