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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涉保护区租赁纠纷

来源:红网 作者:王琼 戴丽萍 编辑:于佳丽 2018-07-18 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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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7月18日讯(君山分站记者 王琼 戴丽萍)7月17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湖上餐饮的租赁合同纠纷。当庭宣判,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无效,被告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返还原告刘某支付的租金8000元,并且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于2012年6月与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签订《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承租该管委会管理的一段堤岸水域经营餐饮业,租赁期限20年。刘某购买船只装修,在该段水域经营船上餐馆,生意颇为红火。2017年7月,刘某接到该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随后,在君山区水利局联合区公安局等15家部门和单位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刘某的湖上餐馆被责令关停,餐饮船亦被强制拖走。

  对此,眼看湖上餐馆无法存续的刘某,将矛头指向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以其违反《合同法》诉至法院,就餐饮船的改造装修费用、餐馆经营可得利益等,向该管委会要求1250万余元的巨额赔偿。“刘某与管委会签订租地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内容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因此,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该案承办法官刘平如此说。区法院指出,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性事业单位比之公民而言,更应该熟悉、知晓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其对造成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合同确认无效后,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故而,作出前文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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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琼 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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