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7月21日讯(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易巧君)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保障参保患者重特大疾病特殊用药需求。此次列入特殊药品的品种达33种,比2016年实行特殊药品制度之初增加17种。
据了解,特殊药品是对治疗重大(罕见)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治疗周期长,适合药店或门诊供应保障,且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以下简称“特药”)。保障对象是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简称“参保患者”)。
记者对比发现,本次列入的特药品种达33种,主要针对不能手术的肾细胞癌、转移性乳腺癌、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等重特大疾病。
据悉,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按照特药的医保结算价,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城乡居民医保从城乡居民特殊门诊资金中列支。6万元以内(含6万元)城镇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60%支付,6万元以上12万元以内(含12万元)城镇职工按60%、城乡居民按50%支付,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特药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如果是异地购合规特药,需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才可享受特药待遇。该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至7月31日,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或药店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待遇追补。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银艳 易巧君
编辑: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