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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汤新华一案

来源:红网 作者:焦炬 曾毅 尹静 编辑:王津 2018-08-18 14: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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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被告人汤新华。

  红网时刻湘潭8月18日讯(记者 焦炬 通讯员 曾毅 尹静)8月17日,湖南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原党组书记汤新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汤新华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汤新华利用担任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湖南省原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副会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标、人事提名推荐、企业经营等方面为请托人肖志鸿等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在此过程中,汤新华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2.970556万元。截至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汤新华的现有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1407.739459万元,家庭消费及其他支出共计人民币140.439372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48.178831万元,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850.400969万元,尚有人民币697.77786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被告人汤新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汤新华涉案财物:人民币200万元、12.93万美元、1.37万欧元、23.8万港元、239万日元等。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汤新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请托人财务,数额巨大;被告人汤新华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了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汤新华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决。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湖南省纪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部分领导干部、被告人汤新华原工作单位的部分领导干部等旁听了案件审理。

来源:红网

作者:焦炬 曾毅 尹静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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