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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麻雀71只 不法之徒被判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郑花妹 编辑:陈纲 2018-08-29 17: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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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永州8月29日讯(通讯员 郑花妹)近日,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家住江华瑶族自治县东田镇水东村的王某,偶然间听闻麻雀可以卖大价钱,便萌生了捕猎麻雀的邪念。2018年1月19日,在无狩猎证的情况下,王某骑摩托车并携带诱捕麻雀的工具从江华到江永寻觅作案地点。当途径江永县松柏乡大同村时,发现大同村有许多麻雀,遂将捕鸟工具安放到合适地方,然后打开事先携带的MP3,播放诱捕麻雀的音乐,吸引麻雀进入架设的丝网加以捕获。当天,王某在大同村共猎捕麻雀71只。14时许,在返程途径松柏乡石岭村时,被松柏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将案件移送至江永县森林公安局。经鉴定,王某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中文名称为树麻雀,湖南省范围内俗称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麻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永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特别提醒】

  湖南省林业厅在2016年3月2日就已经发布公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鸟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报批”。也就是说,在此期间,湖南省内除为了科研、防疫、航空安全等依法获得许可的情况外,任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希望广大群众爱鸟护鸟,不猎捕、经营、吃食野生鸟类,发现有非法猎捕、经营野生鸟类的行为,及时主动向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来源:红网

作者:郑花妹

编辑:陈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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