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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公积金商贷提取可定期划拨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孙占锋 编辑:钟保 2018-11-07 10: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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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孙占锋)日前,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该中心推出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贷款业务,客户只需在中心柜台签约一次,公积金提取款定期划至本人公积金阳光卡内。

  职工住房贷款须已还款12个月以上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今后职工只需向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每年提取时间为约定提取协议生效月份的次年次月),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内。根据规定,签订约定提取协议时,还要求职工住房贷款已还款12个月以上,在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阳光卡,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无冻结,职工住房贷款信息已上传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可查询等。

  据介绍,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时,住房贷款主借款人须持身份证前往中心签约,并提供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贷款合同号、住房公积金阳光卡等证明材料。此外,还需提供贷款账户最近6个月以上的已还款明细,其中银行贷款的,还款明细需加盖银行业务章;其他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明细需加盖其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二手房贷款的另需提供注明有计税价格的契税完税证或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缴款通知单。若是配偶购房或借款,还需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其间不能再办理公积金贷款

  根据规定,约定提取仅办理职工及其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约定提取还贷业务,约定提取签约不得代办;签订约定提取协议后,约定提取业务一年提取一次。职工办理了约定提取的,协议未终止前不得在本中心柜台办理其他自住房偿还贷款提取业务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非中心委托银行贷款或在委托银行无数据返还的职工,若提取的年度内有部分提前还贷或提前结清贷款的,需在提取时点前向中心申报,并提供银行提前还款凭证和提取时点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如未按时申报的,提前还贷金额将不计入约定提取额度。

  另外,职工办理了约定提取的,协议未终止前不得在该中心柜台办理其他自住房偿还贷款提取业务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非法、违规提取款项本息,并限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5年;其骗取行为将上传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通报其单位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孙占锋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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