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马贤兴:应尽快修改仲裁法律 对虚假仲裁进行系统防治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罗大均 编辑:向宏鑫 2018-11-17 15:20:01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11月17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罗大均)11月17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十一届仲裁与司法论坛”在武汉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鲍绍坤,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司巡视员姜晶等出席会议。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应邀参会作《虚假仲裁防治与仲裁法律修订》学术讲演。

  会上,马贤兴认为,应尽快对《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条款作出修订,注重仲裁发展与监督的平衡,多方发力,系统防治,切实解决虚假仲裁问题。来自全国仲裁界、法律界和社会各界代表500多人参加此次盛会。与会专家就仲裁法修改、仲裁与调解和司法的互动、仲裁员的全职与兼职、仲裁费用、文化因素与仲裁等议题展开了讨论。

  虚假仲裁与虚假诉讼是一对孪生兄弟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民商事仲裁案件实现了跳跃式的增长,但伴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随之而来的虚假仲裁等问题急需得到监管。马贤兴认为应从《仲裁法》的修改和仲裁与调解、司法的互动等方面来对仲裁乱象进行整顿和治理。

  马贤兴指出,虚假仲裁与虚假诉讼是一对孪生兄弟,其二者的共同原因可归结为社会诚信的缺失。《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纳入刑法规制,新设虚假诉讼罪,但并未明确将虚假仲裁纳入虚假诉讼罪当中。这就使得虚假仲裁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

  虚假仲裁的防范与治理有赖于多方发力

  马贤兴认为,虚假仲裁的治理应多方发力,共同治理。

  一是修改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有关条文。应当对《仲裁法》第58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进行修改,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外延,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对仲裁裁决予以审查的权力,加强对虚假仲裁的司法规制。

  二是应当以立法形式赋予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案外人异议权、检举权。《仲裁法》第20条、58条、63条、64条、70条、71条等圴只有“当事人”和被申请人的表述,对此必须予以修改,引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机制,堵塞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的立法漏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了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权,马贤兴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有突破法律界限的嫌疑,与立法规范不符,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来赋予案外人异议权和对仲裁撤销与不与执行的申请权。同时,马贤兴认为应鼓励“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案外人向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仲裁线索,以利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职权启动审查。

  三是应当尽快成立仲裁协会,增强行业自律。由于各种原因,《仲裁法》实施二十多年来,仲裁协会一直没有成立。应尽快成立仲裁协会,建立仲裁行业黑名单,加强仲裁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净化的功能。

  四是将虚假仲裁纳入刑法规制。虚假仲裁与虚假诉讼侵害了相同的刑法法益,即妨害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应出台立法解释,对虚假诉讼作扩张解释,将虚假仲裁行为纳入虚假诉讼罪,加大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治理虚假仲裁应加强检察监督

  马贤兴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于仲裁裁决的形成与执行,在调查和取证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故应赋予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仲裁裁决的权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

  “中国的仲裁不同于西方的仲裁,其市场化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行政化的色彩比较浓厚,也缺少有效的行业自律。同时,我国法律赋予仲裁裁决‘生效法律文书’的地位,并以国家强制执行力为支撑,具有明显的司法属性。基于以上的原因,我国的仲裁亟需司法监管。以使仲裁的权责利一致,仲裁方能步入科学健康发展之路。”马贤兴作了上述论断。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罗大均

编辑:向宏鑫

本文为红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2018/11/17/806891.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