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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现场交通违法忘处理 驾驶人“索赔”闹乌龙

来源:红网 作者:刘一力 鲁芸志 编辑:康晓乔 2018-11-22 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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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常德11月22日讯(通讯员 刘一力 鲁芸志)“怎么可能?我记得清清楚楚!我的驾驶证11月11日才过的清分期,最近就只扣过一次3分,怎么可能就满12分?”

  “我这一车都是鲜货,鲜货要是死了,你们要负责赔!”

  11月19日,湖南省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驾驶人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交通违法行为。面对交警的检查,违法驾驶人刘某竟向交警“索赔”。

  当天11时16分许,驾驶人刘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湘J5J835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津澧大道由澧县小渡口镇方向驶往澧县,被缉查布控系统预警:该车逾期未年检。两分钟后,该车被正在该路段巡查的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北中队民警查获。交警依法将该车拦停后,发现该车年检于2018年8月已到期。车辆驾驶人刘某声称自己只是澧县某鲜货老板聘请的司机,并不知道所驾驶的车辆年检已过期。在进一步的检查中,民警还发现驾驶人刘某的驾驶证已经于5天前被记满12分。得知检查结果,驾驶人刘某一脸的不敢相信。

  经查,驾驶人刘某在2017年期间有过三次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一直未处理,于是记分周期便不予以清分。开了多年车的刘某只知道驾驶证在记分周期内没记满12分,来年会有新的12分,从没注意过现场交通违法不处理会影响记分清零,于是便有了开篇的乌龙。

  经过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的耐心解释,驾驶人刘某终于理解。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对驾驶人刘某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刘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津市交警温馨提示:现场交通违法须及时处理,超过15天未处理的,每天会产生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甚至会翻1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罚不主动处理的,违法记分将不予清零。

来源:红网

作者:刘一力 鲁芸志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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