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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跳桥坠亡 宴请者被判担责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金燕 编辑:高芹 2018-12-07 09: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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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何金燕

  饮酒宵夜后,长沙两名男子醉酒跳桥,一人身亡,一人受伤。死者家属将宴请组织者王某诉至法院。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王某被判担责三成,支付赔偿金25万余元。

  醉酒引发坠亡悲剧

  2017年5月26日,张某大病出院。为表示庆祝,当晚,好友王某邀请张某和其他朋友喝酒宵夜到凌晨两点。

  散席后,王某与张某搭乘出租车离开。当行驶至开福区波隆立交桥时,王某强行要求司机停车。司机拒绝停车,挨了王某两拳,在桥上停车并报警。

  王某和张某先后下车,张某从桥上跳下。王某随即跳桥搜寻,并拨打好友黄某电话求助。黄某赶到事发地点并拨打120,两人被送医救治,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张某符合高坠引起胸腹腔多脏器损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8.98mg/100ml,达到中毒血浓度。

  经查明,张某存在扩张性心肌病合并冠脉狭窄等自身疾病,死亡当日刚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出院。

  张某的妻子和女儿认为,王某的不当行为导致张某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王某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3万余元。

  宴请组织者担责三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邀请包括张某在内的一众朋友饮酒宵夜的事实清楚,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有劝酒、拼酒之嫌,但在饮酒后殴打出租车司机并强行要求其在车流较大的桥上停车,使张某置于危险境地。被告作为宴请的组织者,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张某之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过量饮酒导致人的辨别及控制能力减弱的风险及后果。死者明知自身有心脏方面的基础性疾病,且当天才出院,仍大量饮酒直至醉酒状态,忽视自身安全,发生跳桥坠亡的悲剧,亦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25万余元。

  共同饮酒须尽注意义务

  被告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追加出租车公司及其他参与饮酒人员为共同被告。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对张某醉酒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出租车司机在人身遭受不法侵害后停车报警属于正当权利及措施,非共同侵权行为,故王某要求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因各种交际应酬,难免觥筹交错、一顿豪饮。宴请参与者相互之间负有共同饮酒合理限度内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未能尽到一定注意义务而造成活动参加者损伤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金燕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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