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2月2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黄俊峰 江晓辉)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小区门楼瓷砖脱落砸伤业主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业主邓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原告邓某是小区的业主,5月6日上午在小区大门口散步时,被小区主大门门楼墙壁上坠楼的瓷砖砸中头部受伤。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的义务。小区门楼属于物业共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排除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因其怠于履行,以致发生本次事故,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黄俊峰 江晓辉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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