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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出台 5个变化在这里

来源:红网 作者:杨朝文 陈诗芹 肖通 编辑:廖浩宇 2019-01-04 2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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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1月4日讯(记者 杨朝文 陈诗芹 通讯员 肖通)根据河道采砂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湘政发〔2018〕3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

  新《办法》有何新变化?日前,省水利厅对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背景: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湖南省河湖众多,砂石资源丰富,市场需求旺盛,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对区域防洪、供水、航运和生态安全带来了重大影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持续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针对河道采砂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巡视组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河道采砂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多次开展专题调研,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切实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着力完善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与有关部门责权、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统筹,严格全省总量控制、河道采砂管理进一步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避免减少传统“招拍挂”方式造成恶性竞争,出让价格虚高的问题、加强非法采砂行为的惩处措施与监管责任等5个方面的问题。

  2018年11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牵头修订的新《办法》获得原则通过。12月27日,省政府正式印发了新《办法》。

  变化1:明确职责,推动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相比《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湘政发〔2017〕11号),新《办法》对省市县三级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定位,推动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新《办法》中明确,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全省采砂总量控制,下达年度采量计划;对地方采砂管理进行协调指导、明察暗访,督导现场监管落实;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全省联合执法。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砂石资源开采权许可方案审批;落实辖区总量控制,常态化对辖区内采砂进行巡查、督导;落实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县级人民政府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责任主体,承担辖区内砂石开采、禁采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研究制定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方案及政府统一经营实施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对采砂作业的生产、运输销售和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社会治安等全面监管,落实运砂船签单发航制度,开展河道日常巡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负责采区现场监管,组织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工作;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实行“谁发现、谁执法、谁处置”。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砂刑事犯罪,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对涉砂类黑恶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规划内集中停靠点及砂石码头的管理;划定停泊水域,强化对停航船舶的监管;规范设置砂石码头和砂石集散中心。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变化2:统筹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权

  新《办法》调整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权,上收了“一湖四水”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审批权。明确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的采砂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进行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有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商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新《办法》还要求各地年度河道采砂计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年度计划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指标组织实施。

  变化3:明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新《办法》中增加了禁采区的类别。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石漠公园等生态敏感区设置为禁采区的内容。同时还要求各地建立河道采砂生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开采区水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

  变化4:优化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许可方式

  近年来,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一般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开采权的出让。但由于部分采区竞争者哄抬价格,恶性竞争,导致开采权出让成交价格虚高,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初衷,也给采砂监管带来巨大压力。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新《办法》参考江西、湖北等省份的做法,在保留招拍挂的出让方式下,增加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模式。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措施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市州人民政府还应明确实施期限,逐年评估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变化5:强化非法采砂惩处措施与监管责任

  在新《办法》中,还增加了对采砂活动从业主体与河道采砂监管部门的惩处与监管措施。

  新《办法》实施后,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同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河道采砂市场信用体系,各市州对辖区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从业主体建立红黑名单,实现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牵头组织对各市州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整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好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采砂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对当地政府和部门责任领导进行约谈;对组织领导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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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朝文 陈诗芹 肖通

编辑:廖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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