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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上市公司拒不协助执行 桃江法院对其开出30万罚单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李庆辉 编辑:刘威成 2019-01-08 22: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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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1月8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庆辉)近日,上海某通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桃江法院开出30万元的巨额罚单。

  2018年8月31日,桃江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苏某、苏某娥、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向上海某通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2018)湘0922执保55号、5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海某通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法院执行,停止支付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180000元。但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蔑视法律威严,未经本院同意擅自在2018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分六次向被执行人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共计635492.10元。

  该院认为,上海某通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支付执行款物,是法律观念淡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表现,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制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对其罚款30万元的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法律规定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执行人,除了可以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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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李庆辉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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