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天降窗户砸坏车 物业和业主成被告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编辑:向宏鑫 2019-01-22 10:32:43
时刻新闻
—分享—

  天降窗户砸坏车,物业和业主成被告

  因该窗户不属物业管理范围,法院一审判决该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刘笑贫

  停在小区楼下的车,被天上落下的窗户砸坏,谁来赔偿呢?前日,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保险公司赔付了车主,然后将物业、业主起诉至法院,向两被告索赔。

  物业和业主被起诉

  2018年5月29日21时左右,开福区某大厦23楼一房间的卧室窗户损坏脱落,砸坏了肖先生停在楼下的车。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向肖先生支付了1.5万余元的保险理赔款。同年6月11日,肖先生将索赔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

  于是,该保险公司将某物业公司、23楼某房的业主李某告上开福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保险理赔款15506元。

  原告某保险公司指控,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未尽到管理和维修义务,对高空坠落物导致肖先生车辆的损坏负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为23楼某房的业主,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原告已将赔偿款支付给了肖先生,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被告追偿该财产损失。

  两被告自称无责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是李某房屋的窗户脱落导致事故发生,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也做了相应的工作,不应承担责任。而且,房屋窗户是业主私人部分,不是物业公共部位,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

  被告业主李某也将责任撇得一干二净。他说,自己与保险公司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因此也不存在向他索赔的问题。“我的房屋出租后,使用权和管理权已经移交。房屋出租时,我排查了安全隐患,没有问题。租赁期间,承租人也没告诉我有任何安全隐患,因此事故的发生与我没有关系。”

  李某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要求法院追加承租人王某为本案的被告。

  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李某请求追加王某为被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告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王某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驳回其申请。

  那么,谁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呢?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是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提供服务,管理对象主要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对建筑物专有部分难以时刻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该事故可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即房屋所有人李某,故法院认定由被告李某对受损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5506元。

  相关链接

  高空坠物,谁来担责?

  承办法官说,高空坠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分两种情况划分责任。

  1.能找到具体责任人。如果是小区公共部位的瓷砖、墙体脱落等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从房内向楼下抛掷物品(如小孩抛掷玩具、住户从楼上扔垃圾等),或是窗户、花盆、拖把等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具体侵权人(抛掷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无民事责任或者限制民事责任的小孩,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找不到具体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有可能出现“一人被砸伤,由整个单元或整栋楼的业主担责”的情况。

  法官提醒,要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物业公司应及时履行职责,排除安全隐患;居住在二楼以上的住户一定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检查维修家中的门窗、室外的空调、晾衣架等;同时最好不要在阳台、窗台上摆放花盆等杂物,防止其意外坠落伤人。此外,一定要加强对小孩的安全教育。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编辑:向宏鑫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