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刚满17岁,因厌学初中毕业后就去了桃江县城一宾馆应聘做迎宾先生。2013年4月至5月,陈某从宾馆下班后,利用晚上22时至23时夜深人静,手持斧头分别窜至桃江县城一桥附近、育英巷、桔园巷等行人稀少的地段,尾随携包的单行女子,见无旁人难以发现,就挥动斧头逼迫女子交出首饰及钱物。期间陈某共抢劫3次,抢得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价值710元,其中手表、银项链等物品经鉴定价值只有160元。2013年5月5日22时,当陈某故伎重演,被害女子奋力呼救,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平时厌学辍学,法律观念淡薄,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陈某多次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周再明 王海燕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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