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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切实为“舌尖上的安全”护航(图)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怡斌 禹爱民 编辑:刘飞越 2014-01-23 1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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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通报了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及一批重大典型案例)

  红网长沙1月23日讯(记者 刘怡斌 通讯员 禹爱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1月23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及一批重大典型案例,并就进一步加强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审判工作做出部署,切实为“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11件,对14名被告人适用了刑罚,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9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22件,对40名被告人适用了刑罚,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5人。
  
  被告人周坚与高丰于2008年5月至2009年底收购未经检疫的病死猪肉和母猪肉加工制成腊肉36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9万余元。2013年8月,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高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坚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
  
  被告人龙菊香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1年9月份以来在邵东县火厂坪镇祥隆村家庭作坊内生产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化工原料甲醛次亚硫酸钠(俗称“吊白块”)食用腐竹,被邵东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龙菊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袁明富、袁洪波(系父子关系)于2013年7月至8月期间,先后收购死因不明的4头生猪进行加工销售,被醴陵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志国于2012年5、6月份销售给他人含有“罗丹明B”(高致癌物质)的辣椒粉2斤,2013年10月14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湖南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金旺廷指出,上述案例呈现出以下特点:犯罪作案主要集中在人民群众餐桌上常见的食品。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进行加工制作和销售。部分案件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众多,形成了一个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和利益链条。犯罪地大多集中在乡镇村庄等行政监管薄弱的地方,如城乡结合部、农户家中等。部分地区对国家关于依法处理病死家禽家畜,特别是如何处理病死猪肉的法律、法规及养殖户权益保障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还需要加强。
  
  金旺廷表示,依法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人民法院责无旁贷。2014年,湖南法院将加大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把审理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通过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妥善处理涉众案件,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要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源头治理,坚决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同时,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庭审公开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众养成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健康食品的良好习惯,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和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怡斌 禹爱民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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